索引号: | 11370826004329014A/2023-0403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微山县司法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3-11-13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主要负责人解读 丨 微山县司法局局长孟波解读《微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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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县党组书记、局长解读微政发〔2023〕9号《微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2023年11月13日,微山县人民政府公布了《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微政发〔2023〕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问: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必要性是什么? 答: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扫除无效制度约束,释放市场经济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等规定,经对现行有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问: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是什么? 答:本次清理范围是我县所有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问:此次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有哪些? 答:1.《微山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微政办发〔2021〕2号),删除了委托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的代收费用等内容。 2.《微山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微政发〔2022〕13号)制定依据更新为《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适用主体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微山县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向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假冒专利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四、问:此次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有哪些? 答:《微山县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微政发〔2023〕3号)。 五、此次清理结果是什么? 答:按照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经逐件研究论证、合法性审核、反复征求部门意见,修改2件,废止1件。 此次清理结果中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联系单位:微山县司法局备案审查科 联系人:李 颜 联系电话:0537-82210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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