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423579-8/2023-0343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微山县人民政府 | 组配分类: | 微政发 |
成文日期: | 2023-11-13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微政发〔2023〕9号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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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微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单位,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扫除无效制度约束,释放市场经济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等规定,经对现行有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决定对《微山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微山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件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对《微山县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一、对《微山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微政办发〔2021〕2号)(WSDR—2021—0020001)作出修改: (一)删除第十二条。 (二)部分条目进行了调整。 (三)统一登记号调整为WSDR—2023—0020001。 (四)有效期不变。 二、对《微山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微政发〔2022〕13号)(WSDR—2022—0010003)作出修改: (一)第一条“根据《山东省专利条例》《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等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修改为“根据《山东省专利条例》《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等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 (二)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有效统计纳入微山县的授权(注册)专利、商标,奖励受体包含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微山县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向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假冒专利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三)附件1中“资助对象:微山县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修改为“资助对象:微山县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附件2中“奖励对象:微山县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修改为“奖励对象:微山县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 (四)统一登记号调整为WSDR—2023—0010002。 (五)有效期不变。 三、对《微山县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微政发〔2023〕3号)(WSDR—2023—0010001)予以废止。 以上修改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内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废止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 《微山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改后的文本) 2. 《微山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改后的文本) 微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微山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改后的文本)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加快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生活垃圾处理量,有效解决生活垃圾污染,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等规定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区指城市建成区,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矿企业、经济开发区、昭阳街道、夏镇街道及傅村街道所属城区范围。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 城区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个体经营户、居民、暂住人口,均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主管部门,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具体组织征收,也可委托有关单位代收。 县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 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下列方式征收: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城区暂住人口,旅店业、餐饮业、娱乐业、美容美发、洗浴等服务场所,服装、百货、装饰材料等零售商店、批发市场,集贸、农贸市场和经批准的临时占道摊点,及汽车站候车室、经营性停车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征收。 (二)客运车辆、货运车辆,及航运船舶、港口、码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征收,也可委托县交通运输部门代收。 (三)城区居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征收,也可委托燃气公司、水务公司、物业公司代收。 第六条 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为: (一)居民按每户每月5元缴纳,暂住人口按每人每月2元缴纳。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所有在职人员(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按每人每月3元缴纳。 (三)旅店业(包括宾馆、酒店、培训中心、旅馆及招待所等),按每个床位每月2元缴纳,其附属餐饮经营不再缴纳。 (四)餐饮业、娱乐业、美容美发、洗浴等服务场所,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元缴纳。 (五)客运车辆(不包括城市公交车辆)按每车每月15元缴纳;货运车辆按核定吨位每车每月每吨1元缴纳;航运船舶按核定吨位每艘每次每吨0.1元缴纳。 (六)服装、装饰材料等零售商店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3元缴纳;服装、小商品等批发市场,木材、钢材、装饰材料等建材市场,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3元缴纳;集贸、农贸市场和经批准的临时占道摊点,按每个摊位每天0.5元缴纳。 (七)汽车站候车室、经营性停车场等按每平方米每月1元缴纳;港口、码头按货物吞吐量每吨0.01元缴纳。 第七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所有在职人员(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其所在单位负担。 第八条 城市低保人员、破产企业困难职工、残疾人以及敬老院、福利院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其他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征收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必须用于城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费用支出,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县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加强对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拒缴、抗缴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确保足额按时征收。 第十二条 缴费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单位处以应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的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 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征收范围、标准进行征收,对少收、漏收、多收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 附件2 微山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改后的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创新创造环境,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有效发挥县本级知识产权资金在促进高质量发展和加快知识产权强县建设中的引导支撑作用,根据《山东省专利条例》《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等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县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微山县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向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假冒专利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奖励等方面。 第六条 知识产权创造方面主要用于: (一)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二)新认定高价值发明专利的资助; (三)企业PCT国际专利授权资助; (四)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和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奖励; (五)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中心的奖励; (六)其他与知识产权创造相关项目的资助。 第七条 知识产权运用方面主要用于: (一)知识产权战略联盟的组建及运行等项目; (二)专利密集型产业培育、专利预警分析、专利导航、重点企业专利微导航; (三)高价值专利培育; (四)专利质押融资、专利评估评价、专利保险、专利证券化等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五)知识产权品牌宣传提升、地理标志运用促进; (六)专利产业化项目; (七)其他与知识产权运用相关的项目。 第八条 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主要用于: (一)执法专项行动的组织与实施; (二)执法队伍和基础条件建设; (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及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维权援助组织建设及运行; (四)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设; (五)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建设及运行; (六)知识产权保护交流与合作; (七)其他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活动。 第九条 知识产权服务方面主要用于: (一)知识产权大数据分析、维护服务及设备的购买; (二)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建设; (三)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推广与示范; (四)商标强县、商标强企活动; (五)知识产权重大活动组织; (六)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和知识产权工作年终考核; (七)其他与知识产权服务有关的活动。 第十条 知识产权奖励方面主要用于: (一)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 (二)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和一、二、三等奖的奖励; (三)当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奖励; (四)知识产权工作年终考核优秀企事业单位的奖励; (五)荣获其他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奖项的奖励。 第十一条 县委、县政府确定的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资助与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创造: (一)授权发明专利资助。对当年度授权的原始申请地址为微山县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累计不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实际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30%;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5万元,授权的国外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0.3万元。 (二)新认定高价值发明专利的资助。企事业单位当年度新增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价值发明专利,给予每件最高1万元补助; 已实施转化的可申请验收转列专利产业化项目。 (三)PCT国际专利授权(包括G20成员国、新加坡及欧洲专利局),每件每个国家最高资助2万元,对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专利权的,最多资助10万元。 (四)新增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产品认证(不包含出资购买服务注册的商标),每件奖励5万元。 (五)申请人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按指定国家或地区的数量奖励,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奖励0.2万元,每件最多奖励1万元。申请人在其他单一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台)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每个国家或地区奖励0.2万元,每件最多奖励1万元。 (六)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中心的奖励,年内新增3件高价值发明专利的培育中心奖励3万元,在此基础上每新增1件追加1万元的奖励,每个中心最高奖励5万元。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运用: (一)支持省市重点产业、区域特色产业专利导航。对获得省、市重点产业专利导航,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对企业自主开展产业专利微导航,择优给予每项不高于2万元奖励。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 (二)企业专利质押融资奖励。企业通过纳入微山县统计的有效发明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备案登记获得专利质押贷款的项目,按照每件不高于1万元给予奖励。 (三)专利保险补贴。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专利保险,对按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给予省、市知识产权保险补贴后的剩余部分予以补贴,年度补贴总额不高于3万元。 (四)鼓励我县企业专利产业化。对我县原始创新发明专利实施并获得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给予不高于5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保护: (一)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助:支持企业积极应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维权援助经费由知识产权专项经费列支,以企业维权实际支出统计计算,每家企业维权援助经费不高于1万元/次,每年每家企业仅限申请1次;同一企业最多申请2次。 (二)举报假冒专利行为奖励,给予举报人奖励:1.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属实,有助于查处假冒行为的,最高给予300元奖励;2.举报人提供的情况详细,证据确凿,并积极协助案件查处的,最高给予500元奖励;3.举报人提供重大案件的情况和线索,对查处重大案件做出贡献的,最高给予1000元奖励。假冒专利案件当事人举报不适用本奖励政策。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服务: 重点扶持一批专业化、综合性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对在微山县开展代理业务,当年度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所代理的发明专利授权量5件以上且战略新兴产业发明专利授权3件以上,给予不高于2万元奖励;当年度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所代理发明专利授权量10件以上且战略新兴产业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的,给予不高于5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奖励: (一)对当年度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给予5万元奖励。 (二)对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和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三)对当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当年度新认定的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 (四)对知识产权工作年终考核取得优异成绩的企事业单位,分别予以奖励不超过2万元。 (五)荣获其他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奖项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3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其他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服务、奖励等项目,以及国家和省市部署的创新工作,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年度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具体资助标准结合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执行。 第四章 申报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表:微山县知识产权资助申请表、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中心奖励申请表、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中心专利清单、微山县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微山县知识产权工作综合评价指标考核表、微山县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举报假冒)资金申请表、知识产权服务奖励申请表等; (二)佐证材料:专利证书、商标证书、专利权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发明专利年费收费收据复印件、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受理通知书、专利质押融资贷款当中产生的专利评估和价值分析费发票、专利质押融资贷款质押合同、借款合同和专利权质押通知书、商标专利获奖证书、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资助奖励项目的合同、票据等。 第十九条 申报时限:一般资助和奖励每年申报一次,知识产权工作考核先进企事业单位年终进行奖励。 第二十条 申请奖励或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在提出申请至奖励兑现期间必须是微山县内的专利权人或商标所有人,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资助奖励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县政府办公室于2019年8月6日印发的《微山县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微政办发〔2019〕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微山县知识产权资助申请表 2.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中心奖励申请表 3.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中心专利清单 4.微山县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 5.微山县知识产权工作综合评价指标考核表 6.微山县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举报假冒)资金申请表 7.微山县知识产权服务奖励申请表 附件1
微山县知识产权资助申请表
附件2
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中心奖励申请表
附件3 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中心专利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附件4 微山县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
附件5
微山县知识产权工作综合评价指标考核表
附件6
微山县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举报假冒)资金申请表
附件7
微山县知识产权服务奖励申请表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3日印发 主要负责人解读 丨 微山县司法局局长孟波解读《微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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