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423579-8/2024-0084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微山县人民政府 组配分类: 微政发
成文日期: 2024-04-04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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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政发〔2024〕4号关于印发微山县加快推进水产养殖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微山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4-04 15:4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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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微山县加快推进水产养殖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微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企业:

现将《微山县加快推进水产养殖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微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微山县加快推进水产养殖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产养殖行为,保护南四湖水域生态环境,保障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水质安全,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山东省南四湖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产养殖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水产,是指在人工养殖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水产品,包括鱼、虾、蟹等。

第三条  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管理工作及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加强对本辖区内水产养殖管理工作的领导,履行本辖区内水产养殖日常监管工作职责。

第四条  严控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水产养殖规模。在保持现有水产养殖规模的基础上,按照基础设施完备、集约化养殖的要求,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服务,开展集中连片水产养殖池塘生态化改造,建设生态养殖小区。

第二章  养殖基本条件

第五条  水产养殖区域应当位于县政府发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的养殖区、限养区内。

第六条  水产养殖主体应当持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或可证明其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及承包合同,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苗种生产主体须持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第七条  水产养殖主体应当配置与养殖模式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处理、水质指标和水生生物检测的设施设备。

第三章  养殖管理

第八条  县政府负责水产生态养殖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水产养殖池塘生态化改造,开展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工作。

第九条  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为水产养殖主管部门,负责渔业养殖水域滩涂统一规划利用,积极推广生态养殖模式,牵头推进水产养殖池塘生态化改造。

第十条  乡镇(街道)将水产养殖纳入本辖区发展相关规划、计划,加强辖区内水产养殖池塘统一规划利用,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引导开展辖区内水产养殖池塘生态化改造,做好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工作。

第十一条  对集中连片水产养殖池塘,鼓励采取园区围堤+池塘排水+生态沟渠+沉淀池+过滤坝+曝气池+过滤坝+综合净化池的工艺路线,实施生态化改造,建设封闭式生态渔业养殖园区,配备养殖生产所需的生产道路、电力等配套设施设备,实行园区化管理。

第十二条  对零星分布水产养殖池塘,鼓励采取“半藕半渔”改造模式,实施生态化改造,在池塘内建设分割坝,一半进行水产养殖,另一半种植莲藕作为养殖尾水净化区,养殖结束后,将养殖尾水抽提至藕塘内净化,用于下一年养殖生产。

第十三条  水产养殖经营主体应当在允许养殖的区域内,按照水产养殖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养殖生产,遵守国家有关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措施,科学合理使用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做好养殖生产记录。

第十四条  水产养殖经营主体应当对水产养殖尾水实施治理,承担环境保护责任。水产养殖经营主体应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水产养殖尾水净化区,养殖尾水经净化处理后循环使用。

第十五条  水产养殖经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做好水产病害防控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水产养殖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维护水产养殖生产秩序,依法查处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负责加强对湖内水质断面的水质监测工作。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等相关部门开展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情况监督检查,对水产养殖尾水不达标直排入湖的水产养殖生产经营主体,应依法从严查处。

第十八条  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及其所属县南四湖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应当加强水产养殖生产管理,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做好行刑衔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本县行政区域内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水产养殖池塘生态化改造限期于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4日印发

      主要负责人解读 | 微山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邵长岭解读《微山县加快推进水产养殖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

     音频解读 | 微政发〔2024〕4号关于印发微山县加快推进水产养殖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图文解读 | 微政发〔2024〕4号关于印发微山县加快推进水产养殖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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