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原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金源路8号微山县为民服务中心一楼3号、4号、5号基本建设窗口
基本编码:JN370826SPJ370115027000
实施编码:11370826MB2858051T4370115027000
事项版本:92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微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微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行政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县级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省级 |
办理时间 | 5月1号-9月30号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1号-4月30号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金源路8号微山县为民服务中心一楼3号、4号、5号基本建设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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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不包括专家评审、现场勘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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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名称 | 初审意见 | 数量限制 | 有(不超过当年林地使用限额)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是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金源路8号微山县为民服务中心一楼3号、4号、5号基本建设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金源路8号微山县为民服务中心一楼3号、4号、5号基本建设窗口 电话:0537-6509103 网址:http://jizwfw.sd.gov.cn/jnzwdt/epointzwmhwz/pages/default/index?type=zdqh 电子邮箱:spfwjsp3k@ji.shandon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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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网络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4年9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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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8年3月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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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国家林业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发布,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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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5年4月1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公布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九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征收、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经审核同意,不得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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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但涉及Ⅱ级以上保护林地和国有林场项目除外委托委托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实施及青岛西海岸管委会、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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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发[2020]1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但涉及Ⅱ级以上保护林地和国有林场项目除外委托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青岛片区、烟台片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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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1、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受理条件
1、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2、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对生态环境不会造成重大影响。且符合下列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①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②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③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④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⑤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⑥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⑦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⑧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⑨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第②、③、⑦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3、建设项目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4、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先行使用林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 5、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应当对涉及单位和个人的森林、林木、林地依法给予补偿。 6、未批先用林地的需查处项目,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查处后,确需使用林地的,可以补办使用林地手续。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使用林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本表采用A4规格用纸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常规标准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公示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常规标准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常规标准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①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批复或备案确认文件;需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初步设计批复; ②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供矿产资源勘查或开采许可证; ③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 ④宗教、殡葬设施等建设项目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⑤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减少使用林地面积或者改变使用林地位置的提供变更设计的批复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 | 常规标准 | 其他 | 有资质的中介公司 | 是 | 无 | 无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项目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常规标准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常规标准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县级及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常规标准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提交纸质和电子版材料,对申请事项进行受理 | 1个工作日 |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
审核 | 提交纸质和电子版材料,对申请事项进行受理 | 2个工作日 |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
办结 | 对符合办理要求的事项,发放相关证照。 | 1个工作日 | 对符合办理要求的事项,发放相关证照。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 市、县:按职责范围确定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微山县人民政府 | 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奎文路38号 | 0537-8221737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微山县人民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奎文路81号 | 0537-8221445 |
中介服务
中介项目服务名称:可行性报告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 35 号令)
结果名称:可行性报告
常见问题
问题 | 能否实现一次办好? |
解答 | 12、我们通过一次性告知、帮办代办、免费邮寄、网上申报等方式,实现了工程建设领域审批事项“一次办好”,材料齐全、符合条件您最多只需跑一趟。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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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金源路8号微山县为民服务中心一楼3号、4号、5号基本建设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金源路8号微山县为民服务中心一楼3号、4号、5号基本建设窗口
电话:0537-6509103
网址:http://jizwfw.sd.gov.cn/jnzwdt/epointzwmhwz/pages/default/index?type=zdqh
电子邮箱:spfwjsp3k@ji.shandon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