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供养给付
微山县奎文东路314号微山县民政局办公楼二楼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
基本编码:JN370826MZ370511102000
实施编码:11370826004433065H4370511102000
事项版本:39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微山县民政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微山县民政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县级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省级 |
办理时间 | 5月1日-9月30日,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1日-4月30日,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微山县奎文东路314号微山县民政局办公楼二楼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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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省级负责政策制定,对下业务监督指导,无具体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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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名称 | 特困人员供养给付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县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金源路8号微山县为民服务中心3楼民政窗口 电话:0537-82238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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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649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第十八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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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行政法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第十八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身份证 | 复印件 | 1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 复印件 | 1 | 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无 | 无 |
户口簿 | 复印件 | 1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 当场 | 受理或不予受理 |
审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初评,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当场 | 审核通过或不通过 |
办结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 当场 | 准予享受待遇或不予享受待遇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县级:1.及时公布特困人员救助政策。2.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及时予以批准,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并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3.做好动态管理工作。4.加强对特困人员供养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微山县人民政府 | 微山县奎文路38号 | 0537-8221737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微山县人民法院 | 微山县奎文路81号 | 0537-8221445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大厅能办吗 |
解答 | 能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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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金源路8号微山县为民服务中心3楼民政窗口
电话:0537-8223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