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
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东风东路27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
基本编码:JN370826RS370714001000
实施编码:11370826004334956B7370714001000
事项版本:55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微山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实施主体 | 微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权限划分 | 县级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省级部门 |
办理时间 |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东风东路27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窗口领取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0
|
办理结果名称 | 办理退休核准手续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县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电话:0573-8299972;0537-8227555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社会保险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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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发 [2005] 3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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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发〔2006〕9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7〕109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省或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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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微山县企业职工正常退休信息核准表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职工档案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养老保险手册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身份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资格确认 |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资格确认 | 材料齐全即时办结 | 及时反馈 |
复核办结 | 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 | 即时 | 办结或退回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微山县人民政府 | 微山县奎文路38号 | 0537-8221737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微山县人民法院 | 微山县奎文路81号 | 0537-8221445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正常办理退休的条件是什么? |
解答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指,随用人单位参保的职工男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特殊工种的职工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灵活就业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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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3-8299972;0537-8227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