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
微山县奎文东路16号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基本编码:JN370826MZ370511022000
实施编码:11370826004433065H7370511022000
事项版本:41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微山县民政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微山县民政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省市县镇(街)有该权限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省级 |
办理时间 | 夏季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6: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冬季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 办理地点 | 微山县奎文东路16号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材料齐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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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名称 | 定期公布相关政策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国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8263793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办公厅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办发[2010]54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财政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民发〔2010〕16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二、合理确定发放对象范围……孤儿保障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科学制定标准,全面落实保障资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城乡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具体标准参照民政部关于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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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经诊断身体重残、患有大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儿童近期1寸免冠照片 | 原件 | 2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儿童及监护人户口簿或身份证 | 原件 | 2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儿童父母死亡、失踪等证明材料 | 原件 | 2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 | 原件 | 2 | 纸质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提供 | 是 | 无 | 无 |
监护协议书 | 原件 | 2 | 纸质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提供 | 是 | 无 | 无 |
儿童本人银行账号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困境儿童有关材料审核,并深入困境儿童所在社区和家庭走访,核实有关情况。 | 当场 | 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
审查 | 县级民政部门在审查乡镇(街道)初核情况和困境儿童有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对申请人是否享受基本生活费待遇作出决定。 | 当场 | 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
办结 | 认定困境儿童身份的,为困境儿童建立纸质档案,并录入山东省儿童福利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逐级提交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 当场 | 自认定困境儿童身份下个月起,县级民政部门采取社会化发放的方式,向困境儿童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镇(街)申请,县级审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微山县人民政府 | 夏镇奎文东路38号 | 0537-8221737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微山县人民法院 | 夏镇奎文东路81号 | 0537-8221445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父死母改嫁” (含不改嫁独自生活的情况),母亲事实上不抚养儿童,儿童的爷爷奶奶享受低保,儿童可以办理困境儿童么? |
解答 | 不可以。 主要理由是不能以政策规避法律,一切政策均以上位法规定为准。 主要法律依据为《婚姻法》有关规定: 第36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37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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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7-8263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