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微山县加快推进水产养殖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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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论证

现就《微山县加快推进水产养殖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公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微山县商业街94号微山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渔业科技科(邮政编码:2776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水产养殖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wsxyyzx@163.com

(三)电话联系方式:(05378262991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229日。

 

 

 

微山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

                       202412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水产养殖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微山县加快推进水产养殖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产养行为,保护南四湖水生态环境,保障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水质安全,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水产养殖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产养殖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水产,是指在人工养殖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水产品,包括鱼、虾、蟹等。

第三条 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生产管理工作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对本县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用地实施监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本辖区内水产养殖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对本辖区内水产养殖生产日常监管的工作职责。

第四条 严控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水产养殖规模。在不扩大现有水产养殖规模的基础上,按照基础设施完备、集约化养殖的要求,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服务,开展集中连片水产养殖池塘生态化改造,建设生态养殖小区。

第二章  养殖规划布局

第五条 水域滩涂规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

禁止养殖区是指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湿地公园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河流、风景名胜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展水产养殖。禁止在港口、航道、行洪区河道管理范围保护区等公共设施安全区域进行一切设施性养殖和投饵性养殖生产活动。

限制养殖区是指环境和资源承载力较弱,并关系到较大范围内生态安全,或环境污染、损害、破坏较严重并急需修复与恢复,不适合进行集中高强度开发的水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养区。

养殖区是指除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以外,已从事水产养殖的水域和适宜渔业开发的宜渔水域资源划定为养殖区。

第六条 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应严格控制水产养殖规模,不得新建、扩建水产养殖设施

第三章  养殖管理

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水产生态养殖工作布署,加快推进水产养殖池塘生态化改造,开展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工作。

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为水产养殖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渔业养殖水域统一规划利用,积极推广生态养殖模式,牵头推进水产养殖池塘生态化改造。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水产养殖生产纳入本级发展相关规划、计划,配合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加强水产养殖池塘统一规划利用,降低养殖密度,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引导开展辖区内水产养殖池塘生态化改造,做好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工作。

第十条 加快推进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水产养殖池塘生态化改造,力争3年时间完成微山县所辖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水产养殖池塘生态化改造。

第十一条 为防止汛期养殖水体外溢,按照50年一遇洪水标准设计池埂标高,上级湖池埂标高应达到35.5米,下级湖池埂标高应达到34.5米。

第十二条 针对集中连片水产养殖池塘,采取园区围堤+池塘排水+生态沟渠+沉淀池+过滤坝+曝气池+过滤坝+综合净化池的工艺路线,实施生态化改造,建设封闭式生态渔业养殖园区,设置养殖尾水治理区,养殖尾水治理区面积占养殖水面总面积10%,沉淀池、曝气池、生态净化池面积比例为45:5:50,养殖尾水经治理后循环使用,开展生态养殖,配备养殖生产所需的生产道路、电力等配套设施设备,实行园区化管理。

第十三条 针对零星分布水产养殖池塘,采取“半藕半渔”的改造模式,实施生态化改造,在池塘内建设分割坝,一半进行水产养殖,一半种植莲藕作为养殖尾水净化区,养殖结束后,将养殖尾水抽提至藕塘内净化,用于下一年养殖生产。

第十 水产养殖经营主体应当在允许养殖的区域内,按照水产养殖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养殖生产,遵守国家有关水产药品、饲料、饲料添加剂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措施,科学合理使用水产药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做好养殖生产记录。

第十 水产养殖经营主体应当对水产养殖尾水实施治理,承担环境保护责任。水产养殖经营主体应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水产养殖尾水净化区,养殖尾水经净化处理后循环使用,严禁私自设置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口。

第十 水产养殖经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动物防疫的法律、法规,做好水产病害防疫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 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水产养殖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维护水产养殖生产秩序,依法查处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做好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水产养殖池塘界定工作,严守保护区生态红线。

第十 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分局应加强对湖内水质断面的水质监测工作,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联合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开展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情况监督检查,对水产养殖尾水不达标直排入湖的水产养殖生产经营主体,应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取缔其养殖资格。

二十 县公安局配合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及其所属南四湖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加强水产养殖生产管理,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 县行政区域内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水产养殖池塘生态化改造限期于20261231完成。逾期未完成水产养殖池塘生态化改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章第八十三条(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规定,将被取缔养殖资格

第五章  附则

二十二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微山县加快推进水产养殖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草案解读

 


在渔业养殖过程中残饵、粪便等固体物资沉淀后,会产生氨气、硫化氢等有害气体;养殖尾水中富含氮磷,容易引起水体富营养化。为保护南四湖水生态环境,促进我县渔业高质量发展,提高养殖效益,保障渔民正常水产养殖生产,亟需规范水产养殖经营行为,开展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工作,对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渔业养殖池塘进行生态化改造。


20241月,县南四湖管委会根据我县实际,起草了《微山县加快推进水产养殖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4129日至229日,在微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修改意见建议。

2024220日,县南四湖管委会《微山县加快推进水产养殖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征求了意见。县司法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无修改意见。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了相关建议,经研究,对建议予以采纳。

 

 

微山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

                                    202431日     


 

 

微山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

                                    2024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