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微山湖系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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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微山湖系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有效保护微山湖大闸蟹、微山湖乌鳢、微山湖四鼻鲤鱼三件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及微山麻鸭、微山麻鸭蛋、微山湖乌鳢等二十六件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规范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确保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有关规定,现将《微山湖系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3年11月16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科邮箱。

公告时间:自2023年10月16日至2023年11月17日

通讯地址:微山县夏镇街道东风东路109号

邮箱:lichaomu@ji.shandong.cn

联系电话:0537-7810527

《微山湖系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6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3.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4.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5.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6. 《关于批准对窑湾绿豆烧、微山湖大闸蟹、微山湖四鼻鲤鱼、微山湖乌鳢、昌邑梭子蟹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2012年第185号)


微山湖系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微山湖大闸蟹、微山湖乌鳢、微山湖四鼻鲤鱼三件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及微山麻鸭、微山麻鸭蛋、微山湖乌鳢、微山湖河蚌、微山湖甲鱼、微山湖大闸蟹、微山湖四鼻鲤鱼、微山湖田螺、微山湖鲫鱼、微山湖鳜鱼、两城大蒜、两城小茴、南四湖菱角、微山湖莲藕、微山湖莲子、微山苇编、微山湖大水蛭、微山湖芡实米、薄梁杞柳、南四湖蒲草、微山湖杞柳等二十六件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以下简称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规范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确保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批准对窑湾绿豆烧、微山湖大闸蟹、微山湖四鼻鲤鱼、微山湖乌鳢、昌邑梭子蟹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2012年第185号)(以下简称《公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是指在我县行政管辖区域内生产的微山湖大闸蟹、微山湖乌鳢、微山湖四鼻鲤鱼三件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及微山麻鸭、微山麻鸭蛋、微山湖乌醴、微山湖河蚌、微山湖甲鱼、微山湖大闸蟹、微山湖四鼻鲤鱼、微山湖田螺、微山湖鲫鱼、微山湖鳜鱼、两城大蒜、两城小茴、南四湖菱角、微山湖莲藕、微山湖莲子、微山苇编、微山湖大水蛭、微山湖芡实米、薄梁杞柳、南四湖蒲草、微山湖杞柳等二十六件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且生产加工工艺和质量符合《微山湖大闸蟹养殖技术规范》(DB 3708/T35-2023)、《地理标志产品 微山湖大闸蟹》(DB 3708/T41-2023)、《地理标志产品 微山湖乌鳢》(DB 3708/T42-2023)、《地理标志产品 微山湖四鼻鲤鱼》(DB 3708/T43-2023)、《微山麻鸭蛋与蛋制品》(T/WSYYXH 001—2020)、《微山麻鸭熟肉制品》(T/WSYYXH 001—2021)、《微山麻鸭鲜、冻鸭产品》(T/WSYYXH 002—2021)等标准。

第三条  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保护范围为《公告》批准的范围,即山东省微山县所辖夏镇街道办事处、昭阳街道办事处、欢城镇、韩庄镇、付村镇、留庄镇、南阳镇、马坡镇、两城镇、高楼乡、张楼乡、赵庙乡、西平乡、微山岛乡、鲁桥镇等15个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及所辖的水域。

第四条  使用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专用标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保护的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五条  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保护工作以微山县人民政府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为依托,各成员单位依职履行保护职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扶持、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其参与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产业发展。负责制定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产业发展规划,推进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种植、养殖与管理;开展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种植技术、养殖技术培训,引导经营者按照绿色、有机的要求使用肥料、农(兽)药、饲料等投入品,并加强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原料的品质和安全;联系支持各地标协会开展相关工作。

(二)县工信局:负责支持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加工企业围绕绿色制造、智能制造开展技术改造,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提升产品质量、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推动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加工企业转型升级。

(三)县科技局:负责支持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加工工艺和生产技术研发工作,加强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四)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保护和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品牌建设的工作经费。

(五)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发展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产业的宏观国土空间规划。

(六)县商务局:负责帮助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企业产品申报“山东老字号”,支持相关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企业“走出去”参加各类展示展销活动,积极在各大电商平台开展网络营销活动,引导各大型综合批发市场销售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

(七)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将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纳入旅游商品予以推广营销,并加大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旅游商品的宣传,提升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八)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和初审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建立健全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及制品地方质量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指导和督促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生产企业严格按法定要求组织生产;规范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假冒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等违法行为。

(九)县金融办:负责协调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产业信贷支持工作,支持邮储银行、农业银行、农商银行等银行进一步推广“地标贷”产品。

(十)各地标协会:组织制订实施协会会员行业规范,组织协调相关企业参加各种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展示展销活动,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专用标志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六条  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生产、加工单位使用专用标志应向县市场监管局申请。 

第七条  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生产单位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获得养殖许可证、种植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生产加工工艺和质量符合《微山湖大闸蟹养殖技术规范》(DB 3708/T35-2023)、《地理标志产品 微山湖大闸蟹》(DB 3708/T41-2023)、《地理标志产品 微山湖乌鳢》(DB 3708/T42-2023)、《地理标志产品 微山湖四鼻鲤鱼》(DB 3708/T43-2023)、《微山麻鸭蛋与蛋制品》(T/WSYYXH 001—2020)、《微山麻鸭熟肉制品》(T/WSYYXH 001—2021)、《微山麻鸭鲜、冻鸭产品》(T/WSYYXH 002—2021)等标准;

(三)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按相关规定建立产品质量档案,无重大质量违法记录。

第八条  专用标志申请使用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三)产品技术标准;

(四)核验报告

(五)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信息汇总表;

(六)生产企业营业执照;

(七)其他企业资质证明材料。

第九条  县市场监管局在收到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材料后,对生产单位申请条件和资料进行初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查验。初审合格的,由市市场监管局报省市场监管局核准、注册登记、公告后,申请人方可使用专用标志。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理由。

 

第四章  专用标志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作为证明商标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该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

第十一条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采用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标示方法有: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二)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三)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地理标志进行的广告宣传

(四)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五)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六)其他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直接印刷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的,由县市场监管局对专用标志的印刷进行监督管理,将印刷数量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专用标志使用者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市场监管局申报下年度专用标志使用计划和报告本年度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生产、销售、原材料收购等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五章  保护与监督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对专用标志产品的生产工艺、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各地标协会负责建立专用标志的使用工作台账、溯源机制。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列入地方监督抽查目录,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抽查。重点检查产品名称、质量及专用标志使用等内容。

第十六条  引导、鼓励生产加工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的企业进行ISO22000、HACCP等认证,提高产品附加值、促进产业升级。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使用和伪造专用标志的;

(二)转让、出租、出借专用标志的;

(三)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专用标志产品的;

(四)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八条  用标志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取消其使用专用标志资格,并逐级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一)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

(二)产品质量不符合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有关标准的;

(三)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

(四)企业终止的。

第十九条  从事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人员要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微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  日起实施。

 

《微山湖系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草案解读

近年来,随着我县渔湖产业快速发展,知识产权宣传更加广泛,群众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意识显著增强,个体和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需求越来越大。渔湖产业是微山县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也是乡村振兴、渔民持续增收的重要战略产业。目前,我县共有微山湖大闸蟹、微山湖乌鳢、微山湖四鼻鲤鱼三件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及微山麻鸭、微山麻鸭蛋、微山湖乌鳢、微山湖河蚌、微山湖甲鱼、微山湖大闸蟹、微山湖四鼻鲤鱼、微山湖田螺、微山湖鲫鱼、微山湖鳜鱼、两城大蒜、两城小茴、南四湖菱角、微山湖莲藕、微山湖莲子、微山苇编、微山湖大水蛭、微山湖芡实米、薄梁杞柳、南四湖蒲草、微山湖杞柳等二十六件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以下简称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数量丰富且繁杂,对我县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及证明商标申请、使用和管理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对提升品牌形象、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提出了挑战。为规范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确保微山湖系列地标产品的质量和特色,需要进一步明确、规范和细化相关管理、保护措施。

关于微山湖系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情况

《微山湖系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31016日至1116日期间,在微山县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公开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