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微山县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公告内容
决策依据
草案内容及解读
背景介绍
征求意见情况
专家论证

为了大力实施稳就业、促就业战略,进一步做好基层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的开发管理工作,根据上级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公益性岗位开发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起草了《微山县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方案》,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交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微山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地址:济宁市微山县城后路119号,邮编:277600,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weishanjiuye@126.com;联系电话:0537-8222434

意见反馈起止时间为2022年2月5日 - 2022年2月10日。



《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鲁人社规〔2021〕5号)

《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鲁政办字〔2021〕137号)

《济宁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济人社发〔2022〕3号)

《济宁市城乡公益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 (济政办字〔2022〕3号)


微山县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积极消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长期失业人员,根据《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济宁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济宁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结合微山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强化就业优先政策,落实政府兜底安置就业的职责,重点面向城乡困难群体、大龄人员,着力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体收入,大幅开发城乡公益性岗位,促进充分就业、有效增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城乡统筹、系统谋划。树立全局意识和系统理念,立足乡村振兴、社会治理等现实需求,形成城乡“一盘棋”的工作格局。

2.坚持需求导向、精准施策。实施精准的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措施,按需设岗、分步推进,做到安置对象精准、岗位类型精准、资金使用精准、安置成效精准。

3.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效率和公平,根据基层需求和群众期盼,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开发数量、岗位类型、待遇标准,及时动态调整。

(三)任务目标

按照省市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十四五”期间,在全县创设城乡公益性岗位8608个,其中,乡村公益性岗位7500个,城镇公益性岗位1108个。

年度开发计划为:2022年、2023年每年分别安排公益性岗位2869个,2024年、2025年每年分别安排公益性岗位1435个,每年开发计划中乡村公益性岗位约占80%、城镇公益性岗位约占20%,视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动态调整年度计划。根据各乡镇(街道)人口规模分配城乡公益性岗位任务数,并视完成情况实行全县调剂。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自2022年起实施。

二、组织实施

(一)开发机制

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县级统筹,乡镇(街道)具体落实,村(社区)日常管理使用。县级部门负责确定目标、细化政策、筹集资金、指导监督等工作;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岗位开发、待遇发放、督促检查等工作;村(社区)参与做好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数量和就业需求摸排、人员组织、日常管理等工作。(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安置对象

安置对象主要是“老、弱、残、贫、困、渔”六大类人员。

1.老,即大龄失业人员。

2.弱,即低收入人口,指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3.残,即残疾人,指残联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4.贫,即脱贫仍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指乡村振兴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5.困,即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失业人员。

6.渔,指因渔湖退养或南四湖生态环境保护等情况未能转移就业的低收入渔湖民家庭人员,指南四湖综合管理部门备案掌握的人员。

7.其他需要安置人员,可根据形势,经研究后纳入安置范围。

其中,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等群体。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等群体。(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县残联、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岗位设置

按照工作内容,设置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5类岗位。其中按照安置对象,可设置大龄女性公益性岗位、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公益性岗位、残疾人公益性岗位、老龄人口公益性岗位、低收入渔民家庭公益性岗位等5类专项岗位,兜底安置极难就业人员就业。根据摸排的基层需求和群众期盼统筹设置岗位开发类型,综合设岗或单独设岗。不设置没有实质工作内容和社会效益的岗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1.乡村公益性岗位设置

(1)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文物保护巡查、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管理服务、景区管护、国土治理、护林绿化、环境保护、管湖护湖、巡河保堤、森林防火、治安联防、交通协管、安全应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2)公共服务类,主要从事农技推广、村容保洁、卫生防疫、场所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3)社会事业类,主要从事养老护理、扶残助残、护校护学、幼儿托管、课后服务、劳动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4)设施维护类,主要从事农村公共文化设施等公共设施管护、农田基础设施管护、道路管护、水利管护等方面的工作;

(5)社会治理类,主要从事乡村网格员、基层调解员等方面的工作。

2.城镇公益性岗位设置

(1)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管理服务、道路交通协管、治安巡防协管、市政管理协管等方面的工作;

(2)公共服务类,主要从事公共环境卫生、疫情防控等方面的工作;

(3)社会事业类,主要从事社工服务、养老护理、课后服务、互助帮扶、劳动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4)设施维护类,主要从事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护等方面的工作;

(5)社会治理类,主要从事社区网格员、基层调解员等方面的工作。

(四)开发流程

1.归集数据。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县残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建立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实时共享我县村(社区)行政区划信息,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低收入人口、残疾人、渔湖民家庭和城乡人口数量等数据,为乡镇(街道)任务目标下达、报名信息核对等提供数据支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县残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摸排信息。由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村(社区)集中摸排本辖区内所有“六大类”人员底数、就业意愿等实际情况,填写城乡公益性岗位需求情况统计表,报送县人社局,建立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信息库。(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3.征集岗位。向县直部门、乡镇(街道)等部门单位全面征集城乡公益性岗位,形成包含设置依据、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岗位分布、工作内容、培训方案、工作要求及考核办法等内容的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报告,报县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城乡公益性岗位信息库。(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4.发布公告。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县政府网站、“微山人社”、“微山就业”微信公众号等面向社会发布公告,明确告知岗位条件、岗位数量、岗位名称、报名程序等信息。乡镇(街道)、村(社区)通过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5.报名申请。报名采取线下报名方式,报名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及有关证明到村(社区)提出报名申请,填写申请表。每人限报一个岗位。报名人员在申请期间的表现,将作为考察的重要内容之一。

报名审查有关证件原件,留存报名材料一式三份。包括《济宁市城乡公益性岗位申请报名表》(贴照片、本人签字、村(社区)盖章签字)、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含全部户口页),低收入人口提供低保证复印件,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复印件,脱贫仍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提供有关证明,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村(社区)证明材料并由乡镇(街道)走访核查签字。(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6.民主评议。建立城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精准识别机制,村(社区)组织部分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综合考虑人员类型、收入水平、申请意愿、个人能力等因素,对推荐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在符合用人条件的前提下,按照“四议两公开”(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确定相关人员。(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7.审核公示。村(社区)对确定人员名单在公开栏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结束后,乡镇(街道)负责对村(社区)报送的人员和选岗情况进行复审,复审包括资格复核、人员面审等工作。录入系统并确认无误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8.县级审批。按照城乡公益性岗位重点安置对象标准要求,对各乡镇(街道)报送的公益性岗位拟聘用人员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备案,反馈用人名单。(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9.协议签订。由乡镇(街道)组织村(社区)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务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具体包含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长、补贴标准等内容。城乡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岗前培训。由县直部门或乡镇(街道)对新聘用人员实行多种形式的岗前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岗位所需的基本规范和技能,熟悉岗位工作标准和相关要求。可根据岗位需要,开展职业道德、工匠精神、维权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知识、卫生防疫等专项知识学习,增强在岗人员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安排上岗。培训结束后,乡镇(街道)负责及时组织各岗位人员到岗到位,根据岗位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双重管理原则,由县直部门及乡镇(街道)、村(社区)进行双重管理,共同做好日常管理考核,落实动态管理和人员退出、补充机制。条件成熟时,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协助管理。着力打造“乐业微湖”公益岗品牌,提升在岗人员对公益性岗位的认同感、归属感、荣誉感。(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后续服务。服务期满或因其他原因退出、有就业需求的人员,纳入就业帮扶范围,及时跟进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介绍等服务,着力提高再就业能力,促进实现就地就近就业。鼓励有创业意愿、具备一定条件的退出人员自主创业,落实好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各项扶持政策。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生活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做到政策有效衔接、帮扶不断。(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资金筹集及薪酬待遇

(一)资金筹集

资金配套方面,加强财政资金统筹力度,将城乡公益性岗位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用好各项涉及公益性岗位的资金。根据年度开发计划,乡村公益性岗位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万元,由省市县三级分担。其中,对财政困难县,省市县的分担比例为60%、20%、20%。城镇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按现有资金渠道列支。要多方筹集资金,鼓励支持社会资金、公益基金参与,进一步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县财政局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城乡公益性岗位薪酬待遇发放所需资金拨付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各乡镇(街道)申报金额分配使用。(县财政局牵头,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薪酬待遇

乡村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同一人员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到期后可视情适当延长,岗位待遇按月发放。统一为在岗人员购买每年不超过60元的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已购买的不再重复购买。对出现意外伤害事故的,村(社区)要积极协助做好理赔工作。

城镇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同一人员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岗位待遇按月发放。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用人单位为上岗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执行。(县财政局牵头,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监督管理

(一)监管机制

依托全省统一的公益性岗位精准管理系统,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建立动态管理服务机制,做到岗位和人员“双实名”管理,防止“虚报冒领”“吃空饷”等情况。不定期对补贴申领、日常考勤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在岗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督促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收回其城乡公益性岗位指标,纠正查处及清退违规在岗人员,责令退还相应款项,追究相关单位或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对优亲厚友、暗箱操作以及虚报、谎报、套取资金等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大数据中心、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退出机制

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库、公益性岗位库和报名审核、教育培训上岗等相关工作,实行动态化管理、常态化坚持,根据日常需求,确保需开设的岗位及时开设、需安置的人员及时安置、需退出的人员及时退出。一旦退出将即时解除劳务协议,从解除劳务协议的下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1.自然退出。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街道)督促退出:

(1)通过用人单位吸纳、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方式已实现就业的;

(2)自愿退出岗位的;

(3)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

(4)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其他须退出岗位的情形。

2.人员清退。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街道)负责清退:

(1)申报材料虚假失实的;

(2)本人未提供相应劳动、他人顶替上岗的;

(3)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4)不服从岗位管理或违反岗位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质量、标准达不到要求,经整改仍不到位的;

(6)在岗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其他不符合城乡公益性岗位条件的。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县级层面。成立微山县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设工作专班,明确专职人员,统筹推进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

2.其他层面。各乡镇(街道)设专职人员负责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相关工作;各村(社区)明确“两委”成员具体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明确分管负责人、专职信息员,负责做好相关工作,确保信息畅通、整体联动、配合高效。

(二)明确部门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城乡公益性岗位的统筹开发,会同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做好政策制定、人员认定、待遇兑付、监督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筹集等工作;教育、公安、民政、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残联、南四湖综合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最大力度挖掘岗位资源,做好所涉及岗位的职责明晰、待遇保障等工作。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三)严格督导落实

强化督导考核,落实预警机制,对“六大类”群体就业情况随时监测、及时预警,全县通报、挂牌督办;加强对相关单位部门履职尽责情况的督导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全县年度综合考核。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奖励。对存在虚报浮夸、弄虚作假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问题的,按规定严肃问责。

(四)积极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政策措施,调动各方力量积极参与,使就业增收、劳动致富的理念深入人心。大力弘扬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鼓舞公益性岗位人员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大力宣传公益性岗位开发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意义,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就业困难群众的浓厚氛围。


草案解读 | 《微山县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扩大就业容量、扩大公益性岗位安置的部署要求,积极消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长期失业人员,着力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体收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全力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探索共同富裕的有效路径,根据《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鲁人社规〔2021〕5号)《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鲁政办字〔2021〕137号)《济宁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济人社发〔2022〕3号)《济宁市城乡公益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济政办字〔2022〕3号),县政府办公室对《微山县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方案》进行了修订。


2022年1月,县人社局根据我县实际,起草了《微山县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2年2月,向县财政局、县残联、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局长、乡村振兴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征求意见建议,均无意见建议。


微山县人社局于2022年2月在微山县人社局机关会议室组织召开会议,对微山县人社局起草的《微山县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专家论证。与会专家审阅了《方案》,听取了起草单位的汇报,对《方案》实施的必要性、可操作性和科学性作了审查评价,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充分论述和客观评价,经质询和讨论,形成论证报告如下:

我县着力打造“乐业微湖”城乡公益性岗位品牌,突出保障、兜底、惠民的工作方向,发挥公益性岗位救急难、托底线、保民生的作用,按照 “湖区统筹、一体设岗、联调联动”的工作思路,深入推进具有微山湖区特色的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这次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有许多“创新点”:一是安置对象更加合理。按照县域湖区实际情况,明确老、弱、残、贫、困、渔“六大类”安置对象,将因渔湖退养或南四湖生态环境保护等情况未能转移就业的低收入渔湖民家庭人员纳入安置范围。二是岗位设置更加科学,重点聚焦南四湖退养、微山湖旅游、疫情防控、扶残助残、道路保洁养护等领域设置岗位,涵盖微山湖文旅协理员、湖上流动巡护员、退养池塘防复养巡查员等。三是安置程序更加严格,将开发流程细化为归集数据、摸排信息、发布公告、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县级审批、后续服务等12个步骤,对每个步骤配套操作解读,确保精准推进实施、精细推动落实。四是监督机制更加完善。依托全省统一的公益性岗位精准管理系统,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建立动态管理服务机制,不定期对补贴申领、日常考勤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做到岗位和人员“双实名”管理,防止“虚报冒领”“吃空饷”等情况。五是服务保障更有温度,补贴标准提高到“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为在岗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岗位退出人员继续提供技能培训、岗位推荐等就业创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