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微山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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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依据
草案内容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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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情况
专家论证

为进一步优化微山县创新创造环境,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县本级知识产权资金在促进高质量发展和加快知识产权强县建设中的引导支撑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微山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提出反馈意见:(一)登录县政府门户网站(www.weishan.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科(联系电话:0537-7810527;邮政编码:2776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微山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字样;(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ichaomu@ji.shandong.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13日

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3日

《山东省专利条例》

《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鲁办发电〔2020〕159号)

微山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微山县创新创造环境,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有效发挥县本级知识产权资金在促进高质量发展和加快知识产权强县建设中的引导支撑作用,根据《山东省专利条例》《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资金,是指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县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效统计纳入微山县的授权(注册)专利、商标,奖励受体包含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发货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奖励等方面。

第六条 知识产权创造方面主要用于:

(一)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二)新认定高价值发明专利的资助;

(三)企业PCT国际专利授权资助;

(四)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和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奖励;

(五)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中心的奖励;

(六)其他与知识产权创造相关项目的资助。

第七条 知识产权运用方面主要用于:

(一)知识产权战略联盟的组建及运行等项目;

(二)专利密集型产业培育、专利预警分析、专利导航、重点企业专利微导航;

(三)高价值专利培育;

(四)专利质押融资、专利评估评价、专利保险、专利证券化等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五)知识产权品牌宣传提升、地理标志运用促进;

(六)专利产业化项目;

(七)其他与知识产权运用相关的项目。

第八条 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主要用于:

(一)执法专项行动的组织与实施;

(二)执法队伍和基础条件建设;

(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及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维权援助组织建设及运行;

(四)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设;

(五)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建设及运行;

(六)知识产权保护交流与合作;

(七)其他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活动。

第九条 知识产权服务方面主要用于:

(一)知识产权大数据分析、维护服务及设备的购买;

(二)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建设;

(三)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推广与示范;

(四)商标强县、商标强企活动;

(五)知识产权重大活动组织;

(六)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和知识产权工作年终综合考核;

(七)其他与知识产权服务有关的活动。

第十条 知识产权奖励方面主要用于:

(一)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

(二)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及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一、二、三等奖的奖励;

(三)当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奖励;

(四)知识产权工作年终综合考核优秀企业的奖励;

(五)荣获其他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奖项的奖励。

第十一条 县委、县政府确定的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资助与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创造:

(一)授权发明专利资助。对当年度授权的原始申请地址为微山县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累计不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实际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5000元/件,授权的国外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3000元/件;

(二)1.新认定高价值发明专利的资助。企事业单位当年度新增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价值发明专利,给予每件最高1万元补助;

2.已实施转化的可申请验收转列专利产业化项目;

(三)PCT国际专利授权专利(包括:G20成员国、新加坡及欧洲专利局),每个国家每件最高资助2万元,对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专利权的,最多资助5个国家;

(四)1.新增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产品认证(不包含出资购买服务注册的商标),每件奖励10万元;

2.申请人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按指定国家或地区的数量奖励,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奖励0.5万元,每件最多奖励5个国家或地区。申请人在其他单一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台)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每个国家或地区奖励0.5万元,每件最多奖励5个国家或地区;

(五)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中心的奖励,年内新增3件高价值发明专利的培育中心奖励3万元,在此基础上每新增1件追加1.5万元的奖励,每个中心最高奖励不高于10万元。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运用:

(一)支持省市重点产业、区域特色产业专利导航。对获得省、市重点产业专利导航,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开展专利微导航,对企业自主开展产业专利微导航,择优给予每项不高于2万元奖励。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

(二)企业专利质押融资奖励。企业通过纳入微山县统计的有效发明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备案登记获得专利质押贷款的项目,按照每件不高于1万元给予奖励;

(三)专利保险补贴。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专利保险,对按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给予省、市知识产权保险补贴后的剩余部分予以补贴,年度补贴总额不高于5万元;

(四)鼓励我县企业专利产业化。对我县原始创新发明专利实施并获得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给予不高于5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保护:

(一)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助:支持企业积极应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维权援助经费由知识产权专项经费列支,企业维权援助经费以维权实际支出统计计算,每家企业维权援助经费不高于2万元/次,每年每家企业仅限申请1次;同一企业最多申请2次;

(二)举报假冒专利行为奖励,给予举报人奖励:1.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属实,有助于查处假冒行为的,最高给予300元奖励;2.举报人提供的情况详细,证据确凿,并积极协助案件查处的,最高给予500元奖励;3.举报人提供重大案件的情况和线索,对查处重大案件做出贡献的,最高给予1000元奖励。假冒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举报不适用本奖励政策。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服务:

重点扶持一批专业化、综合性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对在微山县开展代理业务,当年度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所代理的发明专利授权量5件以上且新兴战略产业发明专利授权3件以上,给予不高于2万元奖励;当年度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所代理发明专利授权量10件以上且战略新兴产业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的,给予不高于5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奖励:

(一)对当年度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给予5万元奖励;

(二)对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和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三)对当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

(四)对知识产权工作年终综合考核取得优异成绩的企事业单位分别予以奖励不超过2万元;

(五)荣获其他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奖项,获得国家级奖励1万元、省级奖励0.5万元、市级奖励0.3万元。

第十七条 其他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服务、奖励等项目,以及国家和省市部署的创新工作,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年度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具体资助标准结合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执行。

第四章  申报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表:微山县知识产权资助申请表、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中心奖励申请表、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中心专利清单、微山县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微山县知识产权工作综合评价指标考核表、微山县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举报假冒)资金申请表、知识产权服务奖励申请表等;

(二)佐证材料:专利证书、商标证书、专利权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发明专利年费收费收据复印件、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受理通知书、专利质押融资贷款当中产生的专利评估和价值分析费发票、专利质押融资贷款质押合同、借款合同和专利权质押通知书、商标专利获奖证书、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资助奖励项目的合同、票据等。

第十九条 申报时限:一般资助和奖励每年申报一次,知识产权工作综合考核先进企事业单位年终进行奖励。

第二十条 申请奖励或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至奖励兑现期间必须是微山县内的专利权人或商标所有人,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资助奖励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微山县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的通知》(微政办发〔2019〕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微山县知识产权资助申请表

                    2.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中心奖励申请表

            3.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中心专利清单

            4.微山县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

            5.微山县知识产权工作综合评价指标考核表

            6.微山县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举报假冒)资金申请表

            7.微山县知识产权服务奖励申请表



附件1

微山县知识产权资助申请表


附件2


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中心奖励申请表




附件3   


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中心专利清单



附件4        


微山县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



附件5


微山县知识产权工作综合评价指标考核表



附件6        


微山县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举报假冒)资金申请表



附件7    

    

微山县知识产权服务奖励申请表



草案解读:《微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草案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根据《山东省专利条例》《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落实国家专利质量提升要求, 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送审稿)。

(二)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市知识产权战略,加快提高我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与水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大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需要完善知识产权资助政策。

(三)发挥资金激励引导作用

“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更好保护和激励高价值专利,并首次将“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明确到2025年达到12件的预期目标。随着营商环境综合考核、市对县综合考核将知识产权列为考核指标,尤其是2021年1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修改了有效发明专利统计口径,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考核指标和知识产权保护指标,发明专利申请和维持有效的费用骤然提升,我县原有奖励办法也起不到相应的激励引导效果。

二、起草过程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办法》起草工作。学习借鉴了高新区、鱼台县、汶上县、邹城市、金乡县等兄弟县市区的相关奖励政策,参考省局资金使用细则,起草本办法。多次征求司法、财政等相关部门意见建议,修改完成本《办法》。

《办法》改变了过去单一对知识产权创造的奖励,增加了专项资金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保护方面的使用条款。

《办法》增补了原奖励办法遗漏的对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奖励。增加了专利导航、专利奖、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等方面的奖励条款。

三、预期效果

(一)促进我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全面提升;

(二)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水平,推进知识产权质量提升。


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3日

关于《微山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情况


《微山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10月13日至2022年11月13日期间,在微山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