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微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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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情况
专家论证

为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根据上级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情况,县政府起草了《微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交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济宁市微山县城后路59号,邮编:277600,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ws jsj2005@126.com联系电话:0537-822172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108日。



 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7日


                                                               

                                                                 



《济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微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微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微山经济开发区、微山岛旅游度假区、南阳古镇旅游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微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微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 月 日

 

微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用于城市规划区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资金,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综合配套费,是指由县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微山县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专项配套费,是指由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单位(以下统称专业经营单位)使用,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建设项目规划边界线)供水、供气、供热、供电设施设备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凡在微山县城市主城区范围内(北起微矿路,南至爱湖头,西起微山湖湖岸线,东至薛河)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微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微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服务、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一)居住、公共建筑等民用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综合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8元征收;

  2.供水、供气、供热、供电专项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平方米71元征收。其中:供水11元、供气8元、供热38元、供电14元(含高层双电源)。  

(二)工业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综合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3元征收;

  2.非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综合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8元征收。

(三)服务业建设项目,综合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8元征收。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书面承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间。

  第七条  县住建局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当向缴款人开具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财政票据。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系统,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入县财政专户。

第八条  建设项目非商业用途的地下室、地上储藏室、架空层和附属设施等,不缴纳综合配套费。

建设项目不需要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的,不缴纳相应专项配套费。

第九条  超低能耗被动式建设项目、利用清洁能源方式采暖(包括地源热泵、水源热泵、电能、燃气炉和空气能等)的建设项目,不缴纳供热专项配套费。

第十条  对于免缴综合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已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增加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补缴增加建筑面积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实行年度收支预算管理。

专项配套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全额用于建设项目红线外专项配套工程建设。

第十四条  县住建局应当在每年上报本部门预算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专项配套费使用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县政府批准后,下达下一年度专项配套费使用计划。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县财政局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将专业经营单位拨付专项配套费:

  (一)自收到专项配套费使用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县住建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复核,拨付已征收专项配套费的70%;

(二)建设项目专项配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符合接入条件后,自收到专项配套费使用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县住建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复核,拨付已征收专项配套费的30%。

第十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部门及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自办法施行之日起,主城区的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向建设单位和个人另行收取红线外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相关配套费用。

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红线内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相关配套(含各类计量装置、分户控制系统)建设费用计入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价格外,不得向购房者收取或者以任何名义变相收取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相关配套(开口)费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2日。

本办法施行前,已按照《微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微政发〔2018〕8号)、《微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微政发〔2019〕7号)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但尚未完成资金拨付的,仍按照微政发〔2018〕8号、〔2019〕7号关于资金拨付的相关规定办理。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凡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微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微政发〔2019〕7号)同时废止。

 

附件:微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附件:  

微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征收标准(元/平方米)

  

一、居住、公共建筑等民用建设项目

199


(一)综合配套费

128


(二)专项配套费

71


其中: 1.供水

11


2.供气

8


3.供热

38


4.供电

14

含高层双电源

二、工业企业建设项目



综合配套费



其中:1.生产经营性综合配套费

73


    2.非生产经营性综合配套费

128


三、服务业建设项目



综合配套费

128


 

《微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草案解读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抓紧纠正“新居配”有关规定和做法的函》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对部分市“新居配”市场限制竞争问题调查处理建议的请示》(鲁市监公字〔2018〕99号)市政府废止了《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济政发〔201912号)文件,并于2021年8月31日印发了《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济政发〔202118号)

为贯彻落实省市工作要求,现需对《微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微政发〔2019〕7号)进行修改调整。


《微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意见征集采纳情况

 

    2021年9月,县住建局根据我县实际,起草了《微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1年9月7日至10月8日,在微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修改意见建议。

 


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9日

 

     


微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

管理办法专家论证报告

 

县住建局召开会议对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修订的《微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专家论证。与会专家审阅了《微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讨论稿)》,听取了修订单位的汇报,微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讨论稿)实施的必要性、可操作性和科学性作了审查评价,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充分论述和客观评价,经质询和讨论,形成论证报告如下:

微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讨论稿)》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可操作性强,是在《微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微政发〔2019〕7号)实施一年多以来评估工作基础上,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2118号)结合我县实际,就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的进一步完善,《微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讨论稿)》在可行性方面不存在问题。

微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讨论稿)》文件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相一致;与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之间不存在冲突,规定的制度互相衔接,建立的配套制度完备;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具体制度措施必要、适当;有关措施高效、便民,切实可行。

 

                           微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2021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