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微山县南四湖渔业绿色发展规划(2021-2030)(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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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内容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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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情况
专家论证

现就《微山县南四湖渔业绿色发展规划(2021-2030)(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公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微山县商业街94号微山县渔业综合管理委员会生产技术科(邮政编码:2776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wsyy8221219@163.com

(三)电话联系方式:(0537)8262991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9月30日。


微山县渔业综合管理委员会

2021830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 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 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 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 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 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0 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 年修订)

(二)部门规章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农业部令 2003 年第 31 号)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令 2011 年第 1 号)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 2009 年第 20 号)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 年修订)

《山东省航道管理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108 号)

《山东省渔业资源保护办法》(2018 年修正)

《山东省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33 号)

《济宁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济宁市人民政府令第 61 号)

(三)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2018 年修正)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 年修正)

《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2018 年修正)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 年修订)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8 年实施)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8 修正)

《山东省南四湖保护条例》(2022 年实施)

《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21 年实施)

(四)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 号)

《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国发〔2006〕9 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717 号)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 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 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鲁政字〔2003〕218 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的批复》(鲁政字〔2019〕209 号)

《关于促进休闲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2〕35 号)

《关于加快推进渔业信息化建设的意见》(农渔发〔2016〕40 号)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6〕1 号)

《关于开展休闲渔业品牌培育活动的通知》(农办渔〔2017〕52号)

《关于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农发〔2018〕1 号)

《关于推进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9〕28 号)

《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 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稻渔综合种养生产技术指南〉的通知》(农办渔〔2020〕)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水产养殖机械化发展的意见》(农机发〔2020〕4 号)

《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国办〔2019〕)

《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函〔2020〕71 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鲁发〔2018〕23 号)

《山东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鲁水规字〔2017〕2 号)

《济宁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济政发〔2015〕10 号)

《济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济政字〔2017〕16 号)

(三)相关规划

《济宁市水资源保护规划》(济政字〔2016〕103 号)

《山东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20-2029 年)》

《济宁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

《济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济政字〔2016〕8号)

《山东省采煤沉陷地综合治理专项规划》(2019-2030 年)

《济宁市采煤沉陷地治理规划(2016-2030 年)》

《微山县水域滩涂养殖规划(2017-2035)》

《微山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20-2035 年)》(鲁政字〔2022〕48 号)

(五)相关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1989)

《水库渔业资源调查规范》(SL167—2014)

《 农 产 品 安 全 质 量 无 公 害 水 产 品 安 全 要 求 标 准 》( GB18406.4-2001)

《大水面增养殖容量计算方法》(SC∕T 1149-2020)

《无公害食品 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 5051-2001)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范》(SC/T 0004-2006)

《淡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SCT9101-2017 )

《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 第 1 部分:通则》( SC/T 1135.1—2017)

《湖滨带生态修复工程技术指南》

《稻渔综合种养生产技术指南》


为解决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国家层面先后出台

一系列的指导性文件,对水产养殖业的转型升级、绿色高质量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2016 年,农业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工作,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大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开展渔业水域环境治理,促进渔业增效、渔民增收、绿色发展。2019 年 2 月,农业农村部等10 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统筹生产发展与环境保护,稳定水产健康养殖面积,保障养殖生产空间。大力实施池塘标准化改造,推进养殖尾水治理。完善循环水和进排水处理设施,支持生态沟渠、生态塘、潜流湿地等尾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探索建立养殖池塘维护和改造长效机制,发挥水产养殖生态修复功能,鼓励在湖泊水库发展不投饵滤食性、草食性鱼类等增养殖,实现以渔控草、以渔抑藻、以渔净水。同年 12 月,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林草局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允许发展大水面生态渔业的区域,要准确把握政策要求,合理发展生态渔业,防止一刀切、不加区分地禁止所有渔业活动。”发挥增殖渔业的生态功能,实现以渔抑藻、以渔净水,修复水域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

南四湖渔业生产必须服从于水生态环境保护,走水域生态环境保

护和渔业生产相协调的高质量发展的道路。“十四五”时期是微山县渔业转型升级和实现渔业现代化的关键时期,绿色养殖势在必行。科学编制《微山县南四湖渔业绿色发展规划》是当前进一步推进南四湖水污染防控、实现渔业高质量发展和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最紧迫的任务。为此,我县委托山东省淡水渔业研究院编制了《微山县南四湖渔业绿色发展规划(2021—2030)》。目前,该规划已按程序征求意见建议,并经县司法局组织召开了规划合法性审查会议,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2021年8月,县南四湖管委会根据我县实际,委托山东省淡水渔业研究院起草了《微山县南四湖渔业绿色发展规划(2021—2030)(征求意见稿)》。

2021年8月30日至9月30日,在微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修改意见建议。

8月25日,县南四湖管委会对《微山县南四湖渔业绿色发展规划(2021—2030)(征求意见稿)》向各乡镇(街道)、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司法局征求了意见,并对各乡镇(街道)修改意见进行了汇总。各乡镇(街道)、县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司法局无修改意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了规划相关建议,经研究,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的建议予以采纳。



微山县渔业综合管理委员会

202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