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微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为适应国家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卷烟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我局起草了《微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一下途经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微山县城后路4号(277600),来信请注明“《微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箱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370554726@qq.com。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26日。 微山县烟草专卖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微山县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微山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二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应依据以下标准设置: (一)街道的零售点按照类别和长度设定合理布局标准。街道类别包括城区街道、乡镇街道二类。 其中,城区街道是指烟草制品需求(消费)旺盛、流动人口多、商业集中的城区街道,零售点布局按照500米不超过10个零售点的标准设置,每增加50米可设置1个零售点; 乡镇街道是指乡镇政府驻地商业集中的街道,零售点布局按照500米不超过7个零售点的标准设置,每增加70米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城市居民小区的零售点布局。 1、各封闭式居民小区。(封闭式居民区是指有围墙或者是楼房将小区与小区外隔离的)按照小区户数、控制与距离相结合模式设置零售点,设置的相互间隔距离为80米以上,每200户以下1个,201户以上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区域内最多不超过3个。毗邻街道的小区门面,门面朝向小区内经营及贯通小区和街道经营的,按照本目规定办理;门面朝向小区外经营,按照所在街道零售点设置标准办理; 2、非封闭式居民小区按照距离模式设置零售点,零售点设置的相互间隔距离为100米;毗邻街道的小区门面,门面朝向小区内经营及贯通小区和街道经营的,按照本目规定办理;门面朝向小区外经营,按照所在街道零售点设置标准办理。 (三)农村自然村按其村民人数为标准确定零售点,500人以下不超过2个, 501人以上每增加200人可增加1个,且间距应在50米以上。 (四)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专业市场、大型综合体等区域内,经营业户不足100户的,可设置零售点1个,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区域内最多不得超过5个。 (五)工业园区的工厂等单位,大型厂矿每满500人可设置1个零售点,区域内总量不超过4个零售点。 (六)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交通站点的每个候车室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七)军事管理区、监狱、看守所、养老院等只对内经营的场所,区域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八)以旅游度假为主的旅游小镇、餐饮聚集区、小吃城等服务区域,区域内商户不足150个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商户超过150个的,每增加15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区域内总量不超过3个,且间距应在50米以上。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 (三)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及距离校园出入口最短可通行间距50米区域以内的; (四) 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通过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六)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七)经营场所已列入政府拆迁规划的区域; (八)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九)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十)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一)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二)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品资格不满三年的; (十四)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或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的; (十五)生产、销售、存储药品(含药水、药剂、农药、兽药等)、化肥、油漆、工业胶水、机油、散装汽油、油墨等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的场所; (十六) 被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及司法部门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违法失信黑名单》的; (十七)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零售点数量、间距等方面适当放宽准入条件。 (一)专属营业区域的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独立的仓储、办公区域、公共通道、停车场等)的超级市场、百货商店等场所。 (二)革命伤残军人、军烈属、残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自主经营能力)、城镇特困职工等社会弱势群体,凭当地民政、残联等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首次申办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且距离间距30米。 (四)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50米范围内的持证零售户,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主体未发生变化搬迁至其他地址经营的,且距离间距30米。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在区域内零售点未达到规定数量的情况下,提出申请的,按照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审批;在区域内零售点已达到规定数量的情况下,提出申请的,以出定进,退一进一,申请在先者优先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街道距离是指街道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第十条 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十一条 有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平层全开放,不包含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地下室等场所; 第十二条 有固定经营场所,指登记经营场所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形成可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的,不包含流动摊点、售货车、临时棚舍、集装箱屋等,且有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规定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颁发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本规定居民住宅区的户数申请时以实际入住户数为准,参考物业管理部门、电业部门、自来水公司、热力公司等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上述数据可由申请人在保证真实有效的前提下自行提取,并作为审查依据在核查记录中体现。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微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颁布,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原《微山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微烟专〔2017〕3号)自新规定颁布之日废止,此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其资格不因本规定而取消。 关于《微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起草说明 保证消费需求,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微山县烟草专卖局重新制定了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条件及布局标准,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为进一步优化微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为依据,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我县许可市场资源配置,规范卷烟市场秩序,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保护申请人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保障消费者和卷烟零售户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二、制定的必要性 为了细化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微山县烟草专卖局在2017年10月1日发布了《微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至今已经四年,为方便消费者就近购买烟草制品,保证消费需求,更好地服务社会,我局重新制定了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三、制定依据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四、起草经过 根据当前社会发展状况,结合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和满足消费的原则,微山县烟草专卖局起草了《微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具体过程如下: (一)筹备发动阶段,时间是2021年7月上旬至2021年7月上旬。一是开展宣传学习,加强社会调研。组织学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中对烟草制品合理布局的相关规定,经过市场调研,准确把握工作出发点及原则。二是健全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根据辖区实际,建立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协调制定过程中各项工作,并制定了合理可行的实施方案。 (二)起草成稿阶段,时间是2021年7月中旬至2020年8月中旬。一是广泛、充分的开展调查摸底。对辖区现有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在此过程中广泛收集持证零售户、消费者等社会公众的反响、意见,汇总提出问题及建议;二是草拟零售点布局标准。根据上述调查摸底情况草拟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标准的初稿,并根据新标准组织开展第二轮调查摸底。根据新布局标准,对辖区零售点、无证户重新进行调查摸底,模拟根据新标准执行后布局变化情况、零售点增减情况,提出问题及建议;三是起草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针对二轮调查摸底发现的问题,我们通过分析、讨论,改进形成《微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效力问题 《微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属于规范性文件,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单独制定,对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用于本辖区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规定,具有法律赋予的规范性和强制力。 (二)溯及力问题 作为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具有溯及力,即实施之前已取得且未超过有效期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继续有效,本规定只适用其实施之日之后的零售点设置。 (三)解释权问题 本规定由济宁市微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微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结果反馈 《微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结果反馈: 《微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于2020年10月26日在微山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到2021年11月26日,此次征集未收到相关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