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微山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的通知

公告内容
决策依据
草案内容及解读
背景介绍
征求意见情况
专家论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进一步拓宽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加大住房租赁补贴力度,增多保障渠道、完善保障方式。起草了《微山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交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济宁市微山县城后路59号,邮编:277600,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wszfbz@126.com;联系电话:0537-822900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0月17日。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1日

 

微山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保障工作的部署要求,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发展方向,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进一步拓宽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加大住房租赁补贴力度,增多保障渠道、完善保障方式,增强住房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第三条  按照“梯度保障、稳步推进、应保尽保”的原则,逐步实现对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众应保尽保,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定住房租赁补贴年度工作目标;负责住房租赁补贴的受理、审核、发放和监督工作。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住房租赁补贴的受理、审核、发放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按规定从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住房租赁补贴资金。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对象收入及婚姻状况审核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对象社会保险和就业登记审核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微山县税务局负责配合做好住房保障对象收入审核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配合做好住房保障对象户籍信息的审核工作。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对象住房信息的审核工作。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他部门配合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受理、审核、发放及政策宣传工作。

第五条  县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应加强对住房租赁补贴的绩效评价,及时公布绩效评价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住房租赁补贴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特困人员家庭、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均纳入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范围,以家庭为单位实施保障。

区别不同类别保障对象,设定其住房、收入、稳定就业年限等准入条件。具体条件按以下标准确定:

1.特困人员家庭:持有微山当地城镇户籍、经县民政局认定为特困人员家庭,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政策、且在微山当地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

2.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持有微山当地城镇户籍、经县民政局认定为低保,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政策、且在微山当地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

3.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持有微山当地城镇户籍、符合微山当地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政策、且在微山当地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

4.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持有微山当地城镇户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微山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政策、且在微山当地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

5.新就业无房职工:持有微山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或微山当地城镇户籍、在微山当地无自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政策、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不满5周年且在微山当地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6.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持有微山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微山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在微山当地无自有住房、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政策、稳定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第七条  结合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数量和微山当地实物配租保障面积标准等情况,合理确定住房租赁补贴面积标准。

原则上1人的保障家庭按30平方米、2人的保障家庭按45平方米、3人及以上的保障家庭按60平方米发放补贴。家庭成员名下的自有住房面积,在计算补贴面积时予以扣减。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家庭成员数量以居住证或在保障地实际居住人数为准。

第八条  综合考虑微山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确定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5元/平方米。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随市场平均租金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调整周期不超过三年。

第九条  根据保障对象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因素,分档确定住房租赁补贴额。

1.特困人员家庭、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按住房租赁补贴面积标准乘以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的100%确定。

2.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按住房租赁补贴面积标准乘以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的80%确定。

3.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按住房租赁补贴面积标准乘以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的60%确定。

第三章  保障方式

第十条  根据政府保障性住房房源闲置情况,确定保障方式。

第十一条  原则上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家庭优先采取实物保障;城市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实物保障为主,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为辅;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以住房租赁补贴保障为主,实物保障为辅。

对实物保障确有困难的,采用住房租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第四章  梯度保障

第十二条  根据保障对象住房需求和支付能力,对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分层级差别化保障。

第十二条  在符合条件特困人员家庭优先保障的基础上,对城市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面保障,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体、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实施分层级差别化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

第十三条  根据保障对象住房需求和支付能力,按以下顺序保障。依次为特困人员家庭、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第五章  保障期限

第十四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累计保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对超过保障期限仍符合其他保障对象条件,按规定变更保障类别,继续申请保障。

其他保障对象按补贴协议约定的期限纳入动态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保障,不符合条件的退出保障,不设定累计保障期限。

第六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符合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

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由用人单位集中申报,并协助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住房租赁补贴年度工作目标,组织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在住房租赁补贴年度工作目标范围内,以保障家庭申报的先后顺序,分批确定住房租赁补贴对象。

具体申报、受理时间,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

第十七条  住房租赁补贴的申报、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以家庭为单位持有关材料向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表。

对特困人员家庭、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提交以下材料:

1.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时,家庭成员中如有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

2.结(离)婚证书或婚姻状况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无房证明,或所属乡镇(街道)、单位出具的自有住房情况。

对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合法有效的居住证(非微山户籍);

2.毕业证;

3.单位出具的就业、收入证明或工资单;

4.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

(二)受理。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资格初审。资格初审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理由。受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三)审核。对资格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审核;须现场核查住房面积的,申报人配合进行面积核查。实质审核、面积核查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四)公示。对实质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政府门户网站、今日微山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发放。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与保障对象签订住房租赁补贴协议,明确补贴标准、发放期限、停发事项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住房租赁补贴协议有效期原则上为3年。房屋租赁期不满3年的,按房屋实际租赁期限实施补贴。

第十八条  住房租赁补贴,按季足额发放,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补贴发放工作。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以保障对象为单位,建立住房租赁补贴档案,年终定期复核变动状况,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加强保障对象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将保障对象信用信息纳入住房租赁补贴档案。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对保障对象失信、违规行为进行认定,按程序将失信、违规行为向保障对象进行告知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第二十一条  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终止住房租赁补贴发放,退出保障范围。对骗取、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取消保障资格,依法依规追回住房租赁补贴。

第二十二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计入个人诚信记录,5年内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同时将相关信息推送到信用中国(济宁)等诚信体系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原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住房租赁补贴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一、出台《微山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的背景、目的和必要性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进一步拓宽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加大住房租赁补贴力度,增多保障渠道、完善保障方式。

省、市文件明确,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特困人员家庭、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六类人群均纳入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范围,以家庭为单位实施保障;并对六类人群具体条件标准进行了界定。

省、市文件要求,各地结合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数量和当地实物配租保障面积标准等情况,合理确定住房租赁补贴面积标准;综合考虑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合理确定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根据保障对象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因素,分档确定住房租赁补贴额。

省指导意见和市实施方案还对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方式、梯度保障措施、保障期限、申报程序、退出机制提出了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同时,对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部门职责进行了界定。

省、市有关部门要求,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要会同县民政、财政等五部门细化住房租赁补贴政策、工作措施,出台具体实施细则。

根据上级工作安排,我县已申请2019年度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共计60万元,目前上级补贴资金60万元已到位并要求在2019年12月底前完成补贴资金的发放。

二、行文的依据

《微山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主要依据了以下法律、法规和规章:

(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住字〔2019〕8号)

(二)《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济建房字〔2019〕23号)

三、《微山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的可行性

2019年4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五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住字〔2019〕8号);2019年7月济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济建房字〔2019〕23号),省指导意见和市实施方案要求,按照“梯度保障、稳步推进、应保尽保”的原则,逐步实现对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众应保尽保,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我县结合省市各地的做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讨论稿)》,在可行性方面不存在问题。

2019年9月初,县住建局根据我县实际,起草了《微山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019年9月18日向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等6个部门征求意见;收到县民政局意见建议,已采纳。

2019年10月11日至10月17日,在微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修改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