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关于印发微山县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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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论证

微山县工商局起草了《关于印发微山县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交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微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济宁市微山县奎文路38号,邮编:277600,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wsxfzb8221209@163.com

联系电话:0537-8221209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22日。

                                                                                                                                                 微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7月23日

 

关于印发微山县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讨论稿

为做好我县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和管理应用工作,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完善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系,深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77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8〕84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按照“统一归集、及时准确、共享共用”的基本原则,充分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建立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全面、及时、准确地将我县政府部门在依法履职中产生的涉企信息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促进协同监管、联合惩戒,进一步提升我县事中事后监管水平。

(一)统一归集。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将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通过信息化手段统一归集到公示系统企业名下,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二)及时准确。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关于信息公示时限的有关要求,及时将企业信息归集到公示系统。按照《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省、市、县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及有关数据格式规范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法定依据和本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建立本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工作机制,全面、及时、准确归集公示涉企信息。

(三)共享共用。各有关部门、单位应使用公示系统中的企业名下信息,并充分挖掘数据价值,共享运用数据结果,促进协同监管、信用监管、智能监管、精准监管,健全完善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机制。

二、归集的内容、路径和时限

政府部门涉企信息,是指各部门、单位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以及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并自主申报公示、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一)归集内容

公示系统归集公示的涉企信息主要包括:

1.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不含专利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2.行政许可信息。包括行政许可的准予、变更、注销、吊销、撤销信息。

(1)行政许可准予的,归集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行政许可(审批)文书编号、文书名称、有效期起始和终止日期、许可(审批)内容、许可(审批)机关、公示期限、许可(审批)文书状态。

(2)行政许可(审批)变更的,归集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行政许可(审批)的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许可(审批)的变更时间、变更许可(审批)的机关、公示期限。

(3)行政许可(审批)注销、吊销、撤销的,归集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行政许可(审批)注销、吊销、撤销的日期及原因,许可(审批)机关、公示期限。

3.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行为名称),行政处罚内容(处罚措施),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日期、公示期限。行政处罚变更信息的,归集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行政处罚变更内容、变更日期,变更行政处罚的机关、公示期限。

4.“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归集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抽查实施机关,抽查事项,检查完成日期、抽查检查结果。

5.各部门、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建立的对企业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并公示的“黑名单”信息。

6.企业依法应当自主公示的信息。

7.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司法机关强制执行股权变更登记信息、股权冻结信息等司法协助信息。

8.小微企业享受扶持政策信息。

9.税务部门的非正常户认定信息。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二)归集路径

涉企信息的归集实行“谁产生、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联匹配信息的标识。

1.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在涉企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统一通过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交换共享至公示系统(山东);统一由省级工商部门将接收信息于20个工作日内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其中,“双公示”信息通过省信用平台共享交换至公示系统(山东)。

2.实行“双告知”“多证合一”和“证照分离”的各有关部门、单位,登录公示系统协同监管门户,通过在线录入、数据导入、数据接口、数据交换等方式归集涉企信息。

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自主公示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并对自主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公示时限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涉企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共享至公示系统,或登录公示系统协同监管门户归集于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2014年10月1日以后产生的涉企信息都要在公示系统归集。

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系统公示期限原则上为1年,其中涉及各有关部门、单位确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3年,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示期限起始时间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公示期限届满的,不再对外公示。

三、归集信息的共享和应用

(一)信息共享

1.支持社会公众查询。公示系统通过统一公示查询门户面向社会公众和各类企业免费提供每天24小时的企业信息公示查询服务;支持公示信息订阅和公示信息异议网上受理;支持电子营业执照展示和下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依法查询、使用已公示的涉企信息。经被查询企业书面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被查询企业属地工商部门,查询该企业选择不公示的涉企信息。凡是能通过公示系统、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交换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交相关书面证明,实现涉企信息一次采集、部门共享、多方使用。

2.支持政府部门共享应用。各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协同监管门户实现信息归集、信息提供、信息管理、信息统计查询和数据共享。从协同监管门户共享获取的相关涉企信息,主要满足本部门、本单位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资格准入、表彰奖励、联合惩戒等工作需要,公示系统未公布的信息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布。共享获取涉企信息,要遵循合理行政的原则,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确定关联的涉企信息查询事项;因依法履职确需查询获取非共享信息,或共享获取超出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的,要报经县工商局提交省、市工商局或提供信息的主管部门同意。

(二)信息应用

1.实施跨部门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公示系统的归集信息,建立完善跨部门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机制,按照“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原则,实施从企业准入到退出全过程的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在企业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企业、招投标、政府采购、表彰奖励、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时,将公示系统归集公示的涉企信息作为重要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海关失信企业、出入境检验检疫严重失信企业、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相关责任主体、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2.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向公示系统协同监管门户推送“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记于公示系统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3.做好“双告知”工作。工商部门依托公示系统协同监管门户,做好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双告知”工作。企业登记涉及后置审批项目的,企业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通过公示系统协同监管门户向后置许可部门推送,后置许可部门通过登录公示系统协同监管门户获取后置许可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后续审批和监管。办理后置许可后,通过公示系统协同监管门户反馈后置许可信息,记于公示系统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4.深化“多证合一”改革。涉及“多证合一”的企业,工商部门依法审核后,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在公示系统公示,井通过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与各有关部门、单位实时共享,及时推送至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企业不再另行办理“多证合一”涉及的被整合证照事项,相关部门、单位通过信息共享满足管理需要。

5.推进小微企业治理机构和产业结构“双升战略”。依托公示系统,升级拓展全县小微企业名录信息系统,打造小微企业“双升”战略工作平台,分级归集公开各类扶持政策、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及小微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许可审批、税收缴纳、社保缴费等信息。

6.实施企业简易注销。在企业通过公示系统提交并公示简易注销公告后,工商部门通过公示系统向税务、人社、商务等部门共享提交简易注销公告的企业名单信息。公告期内,税务、人社、商务等部门及社会公众,可通过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提出异议。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简易注销。工商部门依法办理企业简易注销后,将注销结果信息共享至税务、人社、商务等部门,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四、工作措施和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全面做好我县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县政府成立微山县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县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共享工作,研究解决问题,督促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共享、使用和管理等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组织领导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分解工作任务,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工作有序推进。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具体工作方案要于8月31日前报县领导小组。

(二)加强相关保障。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基础,立足统一和规范,积极推进本系统信息化建设,努力实现涉企信息无障碍归集、共享。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明确涉企信息归集工作的分管负责人、承办科室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见附件3),于8月31日前报县领导小组。公示系统协同监管门户实行账户分级管理,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本部门(行业)账户使用管理和涉企信息的归集公示工作,每月按时报送月报表(见附件4)。要建立健全数据使用管理机制、信息安全管理机制、信息查询制度规范和信息管理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使用管理职责、人员、权限、流程。要保证公示信息质量,认真核实涉企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

(四)加强督导检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有关部门、单位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机制、数据质量等情况进行抽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督查,及时通报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行政效能问责,对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本方案规定履行职责,工作推进迟缓、协调配合不力,或在推送涉企信息和使用公示系统过程中提供信息不准确、不及时,或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严格问责,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主流媒体、集中宣传活动、移动互联网和新媒体宣传等多种方式,重点宣传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的目的、意义和作用,不断提高社会认知度。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21日。

附件:1.微山县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docx

2.微山县涉企信息归集县直部门、单位名单.docx

3.微山县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  示分管负责人、承办科室负责人及承办人(信息操作员)统计表.docx

4.微山县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月报表.docx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归集共享是推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大举措,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力支撑。按照“统一归集、及时准确、共享共用”的基本原则,充分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建立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全面、及时、准确地将我县政府部门在依法履职中产生的涉企信息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促进协同监管、联合惩戒,进一步提升我县事中事后监管水平。

一、出台背景

为做好我县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和管理应用工作,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完善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系,深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 7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77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8]84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二、起草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 7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77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8]84号)精神,起草了本方案初稿。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于2017年印发,《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于2018年7月13日印发,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经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和建议、反复修改,最终形成本方案。

三、主要内容

《方案》共分正文和4个附件。

(一)文件的主要内容。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具体包括统一归集,及时准确,共享共用。二是归集的内容、路径和时限,明确了公示系统归集公示的涉企信息内容、各部门归集路径和公示时限。三是归集信息的共享和应用,多方面对归集信息共享和使用作出了说明。四是工作措施和相关要求,对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附件的主要内容。附件分为《微山县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微山县涉企信息归集县直部门名单》、《微山县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分管负责人、承办科室及承办人(信息操作员)统计表》和《微山县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月报表》。领导小组有组长、2名副组长和49名成员,县直部门名单为已分配协同监管账户的49个部门。

四、积极意义

(一)进一步明确涉企信息归集具体要求。本方案的制定对个部门涉企的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事项、双随机检查结果和行政处罚结果作进一步的细化,侧重于执行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对各部门应公示归集的涉企信息作出明确规定,明确并落实了各部门各尽其责,共同推进市场监管平台建设。

(二)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工作责任人。方案中对各部门分管负责人、科长和承办人(信息操作员)进行统计,进一步明确责任,层层抓落实。

(三)进一步促进协同监管联合惩戒。方案中对各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进行每月汇总,有效的推动各部门信息归集进度,进一步提升我县事中事后监管水平。

2018年7月9日,微山县工商局起草了《关于印发微山县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18年7月16日至7月20日,向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等部门征求意见,未收到修改意见建议。

2018年7月23日至8月22日,在微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修改意见建议。

                                                                                                                                    微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8月23日